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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部委: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发布时间: 2020-06-01 13:21阅读()

      五是加强对科研助理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签订服务协议等,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服务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高校毕业生在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其户口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项目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是建立完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助理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单位内部科研管理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能进能出、流动顺畅的科研助理队伍。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科研助理能力水平、服务质量,拓宽成长空间,完善科研助理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对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助理,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工作要求,确保安全。

      七是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各部门、各地区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做好落实工作。中央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头骨干企业等要发挥带头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动作为,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双一流”建设高校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及实聘人数将作为“双一流”建设监测指标。

      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提出地方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项目承担单位吸纳大学生就业的具体落实意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落实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各单位自行组织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落实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跟踪指导,定期掌握本部门、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请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及时向科技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于2020年6月15日前报送具体落实计划,于2020年8月31日、12月31日前报送落实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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