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九州视点
  • 九州科技
  • 九州采风
  • 九州美食
  • 九州动态
  • 主持人
  • 退休人员涨工资西藏养老金上调细则

    发布时间: 2016-06-19 04:00阅读()

    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2016_退休人员涨工资西藏养老金上调细则 养老金上调标准2016年西藏退休年龄规划及企业养老金上涨政策最新解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southmoney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参考。
    最新资讯

    网站名称:九州之窗

    未经本站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九州之窗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6
    邮箱:2126537367@qq.comQQ:2622293504 邮箱:262229350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