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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扣工资,拖欠工资……遂宁这三个欠薪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发布时间: 2019-11-03 10:29阅读()

      日前,由市热线中心、市效能办、遂宁日报社联合主办的《12345直通车—局长值守热线》举行,市人社局副局长邓刚带领相关负责同志参与值守。对群众反映的三个事关职工权益的问题,邓刚现场表态将在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及时处理,一定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10月30日,记者了解到,市人社局在活动结束后第一时间组织问题整改组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处理,目前,三个问题都已得到妥善处理。

      【问题一】

      负责人联系不上 职工领不到工资

      活动现场,有市民反映曾在遂宁市仁爱医院任职护士和助理,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截止到10月中旬仍未领取到工资,共计八千多元,目前已无法联系到医院负责人。

      据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调查,今年5月、6月有多起投诉遂宁市仁爱医院拖欠员工工资的投诉案件,该局于7月5日开始立案调查,于7月15日完成所有投诉人调查笔录,7月16日依法向该单位张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由于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欠薪逃逸,拒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要求,市人社局于8月27日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进行侦办。下一步,市人社局将继续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尽快追回员工被拖欠的工资。

      【问题二】

      员工离职 企业擅自扣工资

      值守现场,有市民反映和经开区奥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其10月11日申请辞职,公司就将其9月份工资扣除2000多元,还准备扣10月工资。

      之后,市劳动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此展开调查。经核实,反映人罗某于今年4月入职,10月因公司不合理条约就申请辞职,公司提出因其突然离职会扣除9月份半个月的工资2000余元,但10月份的工资还未结算发放。

      执法人员向罗某介绍了其反映的问题是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目前,执法人员正在对此事进行调解,如果未协调成功,罗某可以携带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投诉立案处理,罗某对此表示满意。

      【问题三】

      建筑项目拖欠工资

      市民曾先生通过热线反映他以及他儿子都在河东新区仁里镇金科香山做泥工,未签订合同。施工方拖欠他们2019年3月至10月共计6万多元工资未支付,问题也一直未得到处理。

      据市劳动监察支队调查,该问题之前也有多人反映过,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今年8月28日与该项目协调并支付其民工工资50%,合计33.4万元,其余工资约定于今年9月30日前支付。但该项目部因与劳务分包人没有达成结算,并未履行,市人社局已经按法定程序处理。

      该问题反映到值守现场后,市劳动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再次组织项目部、劳务分包人及班组长协商,已就结算争议达成协议,并约定在一个月内全额兑付。下一步,市劳动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将严格督促该项目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兑付该班组劳务尾款。

      (全媒体记者 余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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