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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交所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 调整推荐规则

    发布时间: 2020-03-29 19:36阅读()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提出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具有科创属性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规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标准的企业申报科创板。

      为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经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7日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在总结科创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暂行规定明确将着重基于科创属性评价要求来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同时进一步增强透明度。

      暂行规定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充分体现了科创板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包容性;将科创属性指标评价体系与科创板定位把握相对应;精简优化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

      具体而言,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如果同时符合指引规定的研发投入占比或绝对金额、发明专利数量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或营业收入金额等3项常规指标,或者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5种例外情形之一,可直接认定其符合科创板定位。

      科创属性暂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但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发行人,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交易所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核查和审核。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则有助于明确发行人申报科创板的心理预期,也有助于增强科创板定位把握的可操作性。对于“暂未达标”企业的申请安排,则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科创属性短期内能够达到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及时利用科创板做大做强预留了必要空间。

      业界评价认为,科创板申报及推荐规则的调整,为坚守科创板定位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有助于进一步将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科创企业集聚到科创板,更好发挥其促进资本和科技融合的示范和引领功能。

      据悉,此次规则调整将实行“新老划断”。即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新申报企业的科创属性评价和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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