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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合法权益,人民群众

    发布时间: 2019-12-10 19:05阅读()

    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合法权益,人民群众

    日前,“换脸”APP “ZAO”因其用户隐私协议不规范、存在数据泄露风险等网络数据安全问题被相关部门约谈。
    视觉中国供图

    情报所

    据新华社讯 (记者王思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网络音视频用户规模不断壮大,网络音视频行业持续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风险隐患,特别是随着“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新应用在网络音视频领域的运用,这些风险进一步集聚、放大,可能被利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亟待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技术支持的主体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

    为了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定》对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音视频信息作出相关要求。

    根据《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

    对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规定的,规定提出,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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